我局于2024年7月25日对你公司做了查询,发现你公司施行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:
普印车间挥发性有机废气搜集处理设备中,活性炭箱未填装满,存在废气逃逸通道,未装置活性棉,且集气罩现场快检显现风速为0。以上现实有现场勘验笔录、询问笔录、拍照相片等依据为凭。
我局于2024年8月22日奉告你公司违法现实、处分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分决议,并清晰奉告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说申辩。
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四十五条的规则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零八条第(一)项的规则,依据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裁量规范》相关规则,我局决议对你公司处以20000.00元(大写:贰万元整)的行政处分。
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《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》所列银行账户。逾期不交纳罚款的,我局值勤精确的经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则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,并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。
你公司如不服本处分决议,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,也值勤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,不中止行政处分决议的实行。
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,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,我局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。
主办单位: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:各镇(大街)、区级各部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