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月22日,昆明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做客《春城热线》栏目时透露,昆明市公安局拟对《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》做调整,并已于日前召开了征求意见稿的听证会。
据悉,本次调整主要围绕乘客携带电动代步工具、移动充电设备和酒类饮品三方面的内容进行。
据了解,本次调整是在保持《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》既有框架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,以法律和法规规定为主,结合昆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实际要,围绕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增减和调整做修改和完善。
《昆明市消防条例》第十九条规定:“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建筑内的疏散通道、楼梯间、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。”地铁站属于建筑内的公共区域,按规定不能停放电动车,且“电动代步工具”车体大部分为易燃材料,电池一旦起火,在地铁站及车厢狭窄封闭空间极易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,安全风险隐患较大。
据悉,昆明市公安局对北京、武汉、广州、青岛、济南、成都等18个开通轨道交通的城市进行调研,这些城市均已对“电动代步工具”进入地铁站等相关区域作出禁止性规定。因此,本次对《目录》修改时,昆明市公安局在禁止携带物品的“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行安全的物品类”中重点增加了“以电能为驱动方式的代步交通工具(包括但不限于折叠电动车、电动滑板车、电动平衡车、电动独轮车等,但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)”的内容。
市民:“电动车的电池最近发生很大起火事件,如果是同一类电池应该也会出现同样的问题,尤其是在地铁这种比较密闭的环境会造成火灾,而且冒出来的烟雾容易对人体造成了严重的伤害。”
为适应人民群众对个人移动充电设备一直增长的需求,在兼顾轨道运营安全的前提下,本次修改中,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其额定能量上限和个人携带数量,较之前更大程度满足了群众的日常出行需求。
具体修改为:“标识完整清晰的锂电池或含有锂电池的器具(包括但不限于充电宝、电动工具、电动玩具等)应当满足如下要求:(1)单品额定能量小于或等于100Wh的每人限量携带5个。(2)单品额定能量大于100Wh、小于等于160Wh的每人限量携带2个。未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的,按照Wh=V×mAh/1000计算。”
据介绍,为了方便乘客了解乘坐地铁出行时可以携带酒类饮品的数量和规格,同时便于安检人员规范进行安全检查,将原《目录》中的内容优化表述为:“酒类饮品:(1)包装酒类饮品:原包装密封完好、标识清晰,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小于40%(含)的,每人限量携带累计不允许超出6000毫升;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40%的,每人限量携带累计不允许超出3000毫升。容量以物品出厂实际标识容量为准。(2)散装酒类饮品:有桶、罐、瓶等能密封的容器装载的,每人限量携带2千克(含容器质量)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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